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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2)

时间:2024-03-02 23:08:17来源:新媒体

(一)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利用线上猥亵获得的私密照片、视频要挟遭害人,实施线下强奸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和强奸两个独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要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后,行为人又以传播线上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遭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给遭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二)办理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职能部门阻断私密信息传播,从线下到线上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次生伤害。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涉案私密照片、视频的网络传播将进一步对未成年遭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不利于遭害人创伤修复。检察机关在从严打击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注重审查遭害人私密照片、视频是否遭传播,发现在网络空间传播扩散的,应当及时督促职能部门快速、精准阻断传播,从线下到线上、从直接接触遭害人的群体到网络空间的传播路径,尽量避免遭害人被受次生伤害。

(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综合履职助推各方形成保护合力。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风险认知不足、易受侵害的问题,精准开展法治教育,普及辨别、防范、应对网络侵害的知识;针对监护人监护不足的问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安全监护意识和能力;针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充分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推动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机制,以检察综合履职积极助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究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究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检例第201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网络诈骗 分类处理分级干预多部门协作数字化预防

【要旨】

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应注重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现分类处理,精准帮教。依托调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完整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基础上,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其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在审查起诉时,结合社会侦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处理并开展精准帮教。针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防治难题,推动多部门搭建数字平台,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的精准预防。

【基本案情】

遭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未成年遭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邹某等16人。

遭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成某、李某某等12人。

遭不起诉未成年人许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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