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2 23:07:59来源:互联网
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作出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之际,就贯彻确定该法相关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准确理解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完整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
“实践中,与受贿案件相比,行贿案件立案、查办的比例仍然较低,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强调,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办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不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不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对于如何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这些规定,许永安指出,执法司法中,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本次修改的三种犯罪的犯罪本质和构成条件。同时,要确定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有关方面要重视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立案难、查办难等问题。
许永安同时强调,要准确界定法律责任。“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许永安说。
多措并举依法严惩行贿犯罪
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规定、新要求,明确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我们将坚持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同时,突出重点、精准有效惩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表示,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
他同时指出,将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决不让其从中获利。此外,还将进一步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合力惩戒行贿犯罪,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
谈及如何在审判工作中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马岩表示,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抓住“保护”“平等”两个关键词。同时,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正确把握入罪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客观上要有“损企肥私”的行为,并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防止脱离构成要件,不当认定犯罪。
此外,还应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马岩指出,对于经公司企业同意、没有违反忠实义务的经营同类营业等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对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与企业达成谅解和解的,依法从宽处理。
把握立法精神加强打击力度
以往查办贿赂犯罪过程中,由于涉及人数多、查办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将结合确定《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严格确定配合制约法定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与此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并进一步做好源头预防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