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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购物驿站代收的法律性质(2)

时间:2020-10-14 18:03:42来源:融易新媒体

最后,驿站代收属于快递物流服务的延伸,即快递物流服务打通的“最后一公里”。代收关系下驿站与快递物流商之间属于何种关系?如为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3条的规定,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因消费者不是寄存人,在驿站自提提货受到限制;如为仓储关系,驿站一般又不具有仓储资质。

笔者比较赞同仓储关系的观点,因为消费者凭验证码自提货物更符合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的“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特征。处于快递物流末端的代收驿站,在消费者线上购物法律关系中应属于平台内经营者交付网购物的履行辅助人。当然,如果消费者未在合理期内(例如菜鸟驿站为3-15天时间不等)提货,网购物可能被退回或衍生出寄存费。如产生寄存费用,此时已经转化为默认的保管关系,消费者应当对其迟延取货所产生的保管费用承担给付责任,但该责任也不等于消费者在法律上已经收货。

总而言之,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法律关系中,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标的物是其主合同义务,快递物流商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网购物交付驿站代收,驿站应为平台内经营者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对消费者而言,驿站的代收行为不等于消费者的签收,而是为快递物流商暂存网购物,只有消费者在合理期内自提或收货后,平台内经营者的交付义务方才完成。民法典第512条中规定的收货人不应包括未经消费者同意而代收的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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