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8 19:26:05来源:互联网
短视频带货是新兴的电商形式,但拍摄时拍到了不知情的消费者是否算侵权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前些日子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今年2月,重庆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把智能门锁,安装的时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卖商家拍摄了视频短片并发到了网上。
觉得遭侵权的王女士协商无果后起诉了商家。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我们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来看看拍摄视频的侵权是如何界定的。
这是商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的视频,原告王女士正是因为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这条视频,才决定起诉对方的。
王女士说自己当时想要给家里的防盗门更换智能门锁,刚好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了这家智能门锁商家的短视频,于是就在网上下了单。
王女士下单后的第二天下午,工作人员来到王女士家中安装门锁,并进行了视频拍摄,经过剪辑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在这条视频中王女士和她的家人都遭拍摄入镜。
自家更换智能门锁,却遭商家拍摄成了短视频,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商家的龙套演员,甚至还遭观看这条短视频的网友评头论足。这让王女士十分气愤。
于是王女士第一时间就联系了这家智能门锁的商家,要求对方将这条短视频进行下架处理。
大约一个多小时之后,智能门锁的商家下架并删除了这条短视频,融易新媒体消息,但双方对王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协商未果。于是王女士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智能门锁的商家对自己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肖像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商家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
王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智能门锁的商家则认为在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里,王女士已经同意了他们拍摄短视频,也就是默认可以发布上网了。面对原遭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将如何审理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畅:遭告将安装门锁过程中,拍摄视频时,拍摄到了原告及家人的肖像,并且用于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这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原告王女士认为,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自己从未明确同意过遭告对自己安装门锁的过程进行拍摄。遭告在未经自己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安装视频,并且上传到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已经侵犯自己和家人的肖像权。
遭告对这个说法并不认可。遭告提出,他们在为原告提供门锁安装服务时,已经提前一天在微信上告知了原告会有视频拍摄,但原告没有明确提出意见,因此他们认为,原告对于现场拍摄行为是表示默认的。
遭告还提出,自己长期拍摄门锁安装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原告王女士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们此前发布的短视频才会选择购买门锁。所以王女士早应该知晓上门安装会有视频拍摄。并且遭告在安装门锁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拍摄的行为,王女士是可以看到且默许的。
对此,原告王女士表示,当时遭告在安装智能门锁时,由于楼道灯光灰暗,自己只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在照明,并没有留意到对方在拍摄视频。
法官释法: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大要件
本案中,要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遭告使用原告的肖像权拍摄短视频,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拍摄的短视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于是法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作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