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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大量“锁座”、全价票也得花钱选座……收取选座费不能不明不白(3)

时间:2024-12-18 19:25:18来源:新媒体

  “选座费孕育于航空运输特点之中,诞生于航空乘客消费个性需求与航空运输市场的成熟之下。航空公司推出付费选座的决策依据是,在遵守航空运输安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让渡座位的分配权给乘客,让乘客付费获得座位优先选定权,属于一种增值服务,乘客为享受此优先权的购买服务而支付服务费。”许凌洁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介绍,航空公司收取选座费是一个国际惯例,许多航空公司根据座位的舒适性,将经济舱的第一排、安全出口等高价值座位作为付费选择对象,作为航空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的一种做法。2015年前后,国内部分航空公司将这种国际惯例引入我国航空市场,开始在国内航线上进行付费选座业务。但实践中,如果航空公司将高价值座位范围扩大,比如不合理地将经济舱前面多排座位大面积锁定,甚至对于购买全价机票的乘客也收取选座费,则偏离了国际惯例的做法,显失公平。

  制定公平收费标准

  保障知情权选择权

  受访专家认为,乘客作为消费者,在购票后却被遇选座难的问题,其对选座费设置合理性、线上线下值机信息不统一等情况的质疑,背后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即航空公司选座规则不透明不清晰。

  许凌洁认为,选座费是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对其法律评价不能仅凭理性,必须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对其存在及其存在方式的合法性予以考量。

  “选座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畴,该价格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但这并不等于经营者可以随意定价。其应参照价格法中有关定价原则、定价依据、价格、行为的规定,同时也必须遵守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最核心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许凌洁说,航空公司有必要告知乘客选座费的性质和内容、选座费发票开具、选座行为与运输合同关系、选座限制等,从而进一步保障乘客自由选择权,包括选座与不选座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消费者有权知悉航空公司开通的所有选座渠道,也有权了解还剩余多少座位可以选择,航空公司不能故意通过提供部分座位选择的方式制造部分座位紧张或稀缺的假象,让消费者误以为没有多少合适座位可以选择,从而导致消费者在不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选择或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选择。

  在他看来,航空公司可以推出选座渠道,关键是收费要合理合规。航空公司在开通线上收费选座功能时,不能降低线下柜台选座的服务标准,不能通过减少线下柜台和服务人员数量导致消费者排长队等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选择线上收费选座渠道;要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公布线上投放座位的规则、数量以及实时剩余座位等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选座渠道。考虑到部分老年人等不会线上操作的特殊群体需求,要兼顾公平合理性,在柜台为部分特殊群体预留部分舒适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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