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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洪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洪江市辉建汽贸销售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洪市监罚决字﹝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市监罚决字﹝2023﹞2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8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洪江市辉建汽贸销售部在店内摆放有一台型号为sc5022ccysfaa6长安仓栅货车在售,该车尾厢未贴反光条,与工信部生产公告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该车辆由怀化上级经销商于当事人店内寄存销售,故未于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至检查日期该款车辆未有销售记录。
处罚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机关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1281006646080B
数据来源单位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128100664608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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