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2 23:53:57来源:互联网
8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消保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秉承政府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在全省完整推动线下实体店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通过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和后悔权,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
《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该《规定》共23条,包括开展无理由退货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承诺内容、商品完好的判定标准、退货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条为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与践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安全感,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线下实体店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和践诺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的统一组织、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以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的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履行公益性职责。
第四条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坚持政府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落实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时限及退货流程等,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二)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货流程以及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电子屏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三)将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和其他商品进行合理隔离摆放,并做好相关标记,方便消费者识别;
(四)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鼓励经营者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信息。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厂方直营实体店、商场和超市等推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
第六条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七条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究竟判定标准如下:
究竟判定标准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遭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遭摘、标识遭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八条经营者承诺的无理由退货时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商品申请无理由退货的,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时限内,凭发票等购货凭证向经营者提出。
第十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赠品不能退回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一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按照承诺的时间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鼓励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和快速解决争议机制,设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十二条经营者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