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2 23:53:57来源:互联网
第十三条鼓励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制度,设立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资金,建立无理由退货信息平台,确保消费者48小时内收到退款。
第十四条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于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在申请无理由退货过程中,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融易新媒体消息,也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举报。
第十七条经营者履行无理由退货承诺应当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现经营者未履行无理由退货承诺或执行承诺不到位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建立动态名录库,对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在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培育、认定和宣传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经营者,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从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并予以公布。遭移出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的,须清除店内无理由退货标识,不得以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名义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无理由退货单位标识式样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设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相关服务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无理由退订服务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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