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0:05:01来源:投诉直通车
尊敬的网友:
您好,贴文已收悉。申请执行人郑启鸿与被执行人刘纯军、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122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纯军、张丽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郑启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智慧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查询,融易新媒体,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可直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网络资金采取冻结措施,无需事先告知,否则被执行人有可能提前转移财产。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任何违规行为。请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抗拒执行,本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院执行局,电话4230117。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沅陵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