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30 13:00:01来源:界面新闻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共20条,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意见》规定,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究竟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意见》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这项禁令出台之前,我国对权利人的人格权保护,主要通过“行为保全”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来实现。为摆脱诉讼程序的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创设了人格权禁令制度。
正代理刘学州遭网暴致死案的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界面新闻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式,其功能在于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一种较之以往更高效、更便捷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它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也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周兆成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利明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禁令针对的是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损害常常具有急迫性。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因为诉讼耗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适用禁令以制止正在进行的和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
申请禁令需要何种条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指出,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当事人的人格权是否正受到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情形是否具有紧迫性、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三个构成要件。”周兆成表示,当事人申请人格权禁令时,需先提供初步证据。只要提供的证据符合审查的三个要件,法院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裁定。
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人格权禁令适用条件的核心问题。对于法院审查而言,其通用判断标准通常具有主观性。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目前为止,最高法并未公布“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通用判断标准,更多是法院对究竟案件理解进行的综合判断。
2022年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官网发布的一篇名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及程序规则构建 》文章中则提到,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难以弥补”的通常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不能用金钱进行赔偿,如对感情、精神造成巨大伤害等。这是实务界在“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方面普遍是采用的标准。二是损害的不可逆性,即要求损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损害结果一旦造成即不可能通过赔偿等手段恢复原状。如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因网络传播的迅速性、时效性,会在短时间内在大范围内实时传播,将损害结果迅速扩大且不可逆。
界面新闻注意到,民法典颁布后,我国各地法院在判决网络暴力案件时,已开始使用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裁定。统计发现,广州互联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多地法院,均曾针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保障当事人人格权益。
不过,朱巍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长时间来仍处于“沉睡”状态,是“僵尸”制度。“从2021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使用人格权禁令制度开始,各地法院才相继进行使用。”“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使用该项制度进行裁定的法院寥寥无几,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初衷。”
“若事件刚有发展之势时运用该制度,会避免后面发生更严重的恶性事件,进而挽救更多的人和家庭。”朱巍谈到,“有些地方法院较为保守,融易新媒体消息,甚至也不知如何熟练运用该项制度。对此,法院应先加强对人格权禁令制度裁定的学习,更好地将司法解释用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