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3 23:58:07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见习记者 毛艺融
4月12日,证监会在2017年《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基础上起草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减持办法》),同步修订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持问题提出系列举措,彰显了强化减持监管的态度和决心。此次《减持办法》是对《意见》的确定,对于大股东减持、“离婚”等各种绕道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进行规范,织密减持制度网、堵住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同时,规则层级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规章,增强制度的稳定性、约束力。
长城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汪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进一步优化完善减持制度,并提升规则层级,有助于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同时,进一步建立具有稳定性、一惯性、市场化、法制化的制度环境,稳定投资者预期,进而维护市场稳定,提振市场信心,让投资者敢于投资,吸引更多潜在的长期资金入市。
规则层级提升
减持制度较为复杂,此前主要由3个文件规制,以2017年发布的《减持规定》为核心,涉及对不同身份的主体、不同的股份来源以及不同减持方式的规范;2018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
对于董监高,公司法还提出任职期间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的要求;证监会还制定了《持股变动规则》,细化了相关条款。
《意见》对完善减持制度体系提出要求,设计了“1+2”的规则体系,以便各方查找、理解和遵守。“1”就是《减持办法》,本次《减持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发布,将成为完整规范减持行为的基础性规则。“2”指的是《持股变动规则》和《特别规定》,现行减持规制中有关董监高减持的内容将移入《持股变动规则》,以形成对董监高增减持行为的统一规范;对于创投私募基金等特殊主体,仍保留现行的特别规定,实施差异化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减持办法》制定后核心制度的规则层级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规章,有利于增强制度的稳定性、约束力。一方面,规章有利于保持制度稳定性。减持制度以规章的形式发布,有利于各方形成稳定的预期,固化交易习惯。另一方面,规章有利于增强制度约束力。《减持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发布,将为严厉打击违规减持行为提供规则支撑。
“提升规则层级,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增强市场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与此同时,增强制度约束力可以有效遏制违规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
从严限制大股东减持
与现行规则相比,《减持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大致相同,大股东减持预披露、“爬行”减持、首发前股东“爬行”减持等核心条款完全保留,并在此基础上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出针对性调整完善,新增16条、删除1条、合并3条、修改11条。
首先,从严限制大股东减持。《减持办法》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以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为中小投资者先于大股东减持提供空间;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避免减持套现成为企业上市的终点,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重大违法情形下不得减持,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
其次,堵住各种“绕道”空间。《减持办法》从股东身份、交易方式、各类工具等角度对可能存在的“绕道”做了系统梳理,做了完整规范。
从股东身份的角度看,《减持办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第一大股东遵守相关要求,以防公司故意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避减持限制;将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以及虽然单独持股不足5%但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同大股东对待,以防股东“打散持股”、规避减持限制;要求大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以防大股东借助一致行动关系规避限制;要求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以防“假离婚”等绕道。此外,将大股东通过各种账户、转融通出借的股份、约定购回式交易卖出的股份合并计算,以防大股东借用身份变化、加速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