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市场监管局通报14个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10 19:55:02来源:中国食品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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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市监局通报3起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来宾市市监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来宾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6日在其官微上通报了3起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来宾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不懈把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向纵深推进,重点整治全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本刊将该局公开揭秘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案例一 金秀瑶族自治县XX中心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米案 金秀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对金秀瑶族自治县XX中心校采购的〔产品名称:小农粘(大米)、商标:/、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4-04-21、质量等级:一级(大米)〕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经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4-T08828),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51;单项判定:不合格〕。经立案侦查,金秀瑶族自治县XX中心校在给学生制作用餐的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该校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侦查,在采购涉案大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行政罚款。案例二 武宣县XX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2024年5月10日,武宣县市监局执法人员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到武宣县XX小学教育集团,对其自消餐具菜盆(消毒日期:2024-05-10)进行随机抽样检查。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述自消餐具菜盆(消毒日期:2024-05-10),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后出具的编号为N0:G24-T09260的《检验报告》, 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12)。经立案侦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 象州县XX中心校未按规定进行留样、未按规定进行晨检案2024年6月24日,象州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到象州县XX中心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留样、未按规定进行晨检。经立案侦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留样、未按规定进行晨检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阳市市监局公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