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1 11:55:01来源: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完整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1.盂县市监局查办盂县某幼儿园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6月19日,盂县市监局委托第三方对盂县某幼儿园食堂的餐具(餐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11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406051043)。于2024年7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该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26日,对学校下达了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学校立即整改。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办对于督促学校食堂确定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盂县市监局餐饮股查办盂县某幼儿园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6月19日,盂县市监局委托第三方对盂县某幼儿园食堂的餐具(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11日收到食堂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406051026)。于2024年7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该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26日,对学校下达了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学校立即整改。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办对于督促学校食堂确定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盂县市监局查办盂县某中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8月5日,盂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盂县某中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烹饪场所和就餐区存在卫生死角,就餐区墙皮脱落,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3.3.1和9.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办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4.盂县市监局路家村所查办盂县某学校食堂经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备案
2024年8月2日,盂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盂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经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备,不能保证学生就餐食品安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办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5.盂县市监局秀水所查办盂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定期清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