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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监局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办置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4-07-20 06:35:02来源:新媒体

   近日,嘉兴市市监局共处理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办置任务,现将二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8230494的姜核查办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禾康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mg/kg),融易新媒体消息,标准指标:≤0.2,实测值:0.96,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姜供应商所在地市监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198ZX的桑葚核查办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塘汇彤彤水果店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89,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多菌灵(mg/kg),标准指标:≤1,实测值:2.9,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多菌灵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桑葚供应商所在地市监局作进一步处理。

 

  嘉兴市市监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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