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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4〕1号)

时间:2024-05-21 20:12:14来源:新媒体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广东省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监局

 

  2024年4月30日

 

  广东省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遭监督抽检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遭监督抽检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并申请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

 

  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可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对抽样过程、或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时限

 

  (一)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遭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融易新媒体消息,视为无异议。

 

  (二)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多个异议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并处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检或异议处理申请书(见附件3、附件4)和相应举证材料;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过程有异议时提供);

 

  (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或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时提供);

 

  (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六)申请人为非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附件5)。

 

  第十条  对于复检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于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全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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