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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3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

时间:2024-05-14 22:04:41来源:新媒体

  1.输华蓝莓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塞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污染的措施(如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输华蓝莓须经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等。

 

  3.包装好的输华蓝莓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蓝莓的集装箱需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须遭记录,以供塞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蓝莓需针对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需在塞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

 

  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

 

  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五)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塞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蓝莓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塞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破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蓝莓,由塞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lueberries from Republic of Serbi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蓝莓,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塞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蓝莓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蓝莓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蓝莓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附有由塞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表格;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蓝莓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在塞尔维亚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冷处理遭认定无效,该批货物作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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