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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监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办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时间:2024-05-13 04:11:32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2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办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JC23000000004947935ZX的永平黄焖鸡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00克/箱的永平黄焖鸡,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永平黄焖鸡15箱,共计18公斤,货值金额1170元,已销售15箱,无库存。当事人已实施产品召回措施,但暂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经侦查,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永平黄焖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整改自查,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永平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切实进行整改,加强产品自检,并对整改后的产品进行送检,确保整改措施确定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及操作规范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加大自检自查的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永平黄焖鸡15箱,共计18公斤,货值金额1170元,已销售15箱,无库存。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暂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五)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经侦查,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永平黄焖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能提供《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积极对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主动降低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永平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抽样单编号为GJC23000000002954082ZX的单山蘸水(香辣型)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由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400克/袋的单山蘸水(香辣型),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单山蘸水(香辣型)500袋,共计200公斤,货值金额7512元,已销售500袋,无库存。当事人已实施产品召回措施,但暂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经侦查,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单山蘸水(香辣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生产工艺、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昆明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12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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