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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

时间:2024-05-09 04:23:45来源:新媒体

  (三)法方对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实施安全卫生监测,确保产品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不含有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法方负责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的检疫监管,并对经检疫合格的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货物应附有卫生证明原件。

 

  九、进境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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