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01:14:32来源:新媒体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特定规则》所列《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邻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该方依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邻水以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落实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落实的成交价格,应当为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最早落实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