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5 22:17:53来源:互联网
第六十九条 食品自动设备具备食品制售功能的,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
第七十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第七十一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建立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制度。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建立查验其食品、半成品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
第七十二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符合第二章相应条款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等业态的审查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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