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5 22:17:53来源:互联网
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报告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四条 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第四十五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节 其他
第四十六条 申请热食类制售经营项目的,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应条款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申请许可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六节的相应规定。
第四十九条 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的除外),需取得相应食品经营项目许可,但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第四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
第五十一条 销售场所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着的隔离措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五十二条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显的区分标识。
散装食品贮存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着的隔离措施。
第五十三条 销售、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应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
第五十四条 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
第五十五条 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二节 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应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
第五十七条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五章 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
第五十九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根据其经营模式,应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冻)等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