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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食品经营常规问题合规指引(一)

时间:2024-04-22 18:35:13来源:互联网

  为贯彻省局开展的“监管更精准、服务更高效、群众更满意”主题活动,开展“食安守护”攻坚行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芜湖市食品经营常规问题合规系列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食品经营(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融易新媒体消息,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餐饮服务管理,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可以调节机体的某些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一、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禁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遭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建立并确定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

 

  三、餐饮服务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操作规范:

 

  (一)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应取得经营项目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等应取得经营项目含生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制售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应取得经营项目含自制饮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应设置相应的专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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