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2 18:35:13来源:互联网
(五)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六)餐饮服务单位的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七)餐饮服务单位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装置,不得使用杀鼠剂;餐饮服务场所外可使用抗干预型鼠饵站,鼠饵站和鼠饵必须固定安装。
(八)餐饮服务单位制售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四、特殊食品经营者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特殊食品安全。
(一)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特殊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保存供货者许可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销售特殊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四)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应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五)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相关消费提示:
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五、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二)使用数据、统计资料、侦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三)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四)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六、食品经营企业应履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完整负责,建立并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应当经营规模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食品安全总监签批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五)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七、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