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6 21:45:03来源:新媒体
仁怀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仁怀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内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办法》共三十条,融易新媒体消息,内容涵盖食品摊贩规划管理、备案程序、备案卡管理及监督管理,明确了对食品摊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依据。
《办法》要求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在划定临时区域 (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符合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明确场地管理者,设置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办法》要求食品摊贩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生产经营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食品安全标准,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配备好“三防”、保洁设施,留存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凭证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依法查办,符合注销情形的,由备案机关依法注销备案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仁怀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摊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内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符合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明确场地管理者,设置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第五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发放《仁怀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附件 1, 以下简称备案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 发放备案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备案卡,但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食品摊贩应先行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指定或者同意的经营地点、摊位后,再进行备案。
第九条 食品摊贩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仁怀市食品摊贩备案表(附件 2);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