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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4-04 20:24:22来源:新媒体

  为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美食之都,进一步提升北京餐饮竞争力、影响力和品质化、国际化水平,融易新媒体消息,制定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条件、标准

 

  (一)支持创建特色餐饮聚集街区

 

  1.支持条件

 

  (1)有独立的街区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特色餐饮聚集街区评价指标》(附件1)评分在90分以上;

 

  (3)街区在公共设施购置、维修、改造等配套建设,以及街区绿化美化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

 

  1.支持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公园、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博物馆内开设满足大众消费的餐厅,餐厅所属企业与上述场所签订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3)在上述场所内开设的餐厅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后,且截止申报之日已持续经营满一年;

 

  (4)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5)餐厅所属企业应为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餐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餐厅符合条件的,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餐厅改造提质升级

 

  1.支持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餐厅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

 

  (3)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4)餐厅所属企业应为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餐厅,按审定实际投资额50-100万元、100(不含)-300万元、300(不含)-500万元、500(不含)万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有多个餐厅符合条件的,奖励上限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涉及投资的需提供发生费用明细表、相关票据证明文件;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4.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证明材料;

 

  5.申报特色餐饮聚集街区奖励需提供评价指标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6.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按照注册地将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

 

  2.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在《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上做好接收时间登记,并于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附件4),出具加盖公章初审意见,填报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商务局复审;

 

  4.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履行验收程序;

 

  5.对拟奖励单位,涉及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项目的,市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履行验收程序。

 

  四、工作要求

 

  1.按照“先申报先得”原则,以2024年项目预算额度为限予以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

 

  2.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新建时已获市级商发资金补贴的餐厅,不得申请餐厅改造提质升级支持资金。

 

  3.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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