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4 20:24:22来源:新媒体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或相关部门不同意给予支持的。
5.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登记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将初审表、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并快递至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二处(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市政府西门5号楼 李老师)。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咨询电话:010-55579420 李老师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