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罚10000元
时间:2023-07-27 21:42:02来源:食药法苑
-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违法事实: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辣鲜露”1瓶(净含量400毫升/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的“劲霸汤皇肉汤调料”1瓶(净含量500克/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的五丰黎红花椒油1瓶(净含量265毫升/瓶,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供货商资质,融易新媒体,进货票据已经丢失,现场查看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当事人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处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6
公示截止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