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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十二期)

时间:2023-07-27 11:24: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7月21日,浙江省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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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十二期)

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302566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本塘酸菜鱼店。

2、食品名称:黑鱼。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5-11。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有了较深的知错认识,虽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氯酚酸钠(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非其主观故意造成,且案发后能如实提供供货方的信息,食品售后发现不合格主动积极应对,并能积极配合本部门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融易新媒体,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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