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1:14: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7月21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号)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 DBJ23120102115930707),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滨河万龙便利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芒果 (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2115930707,购进日期:2023年5月12日),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以11元/千克的进货价,购进5千克芒果,并以13元/千克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融易新媒体,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富罚〔2023〕22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