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16:48: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现将伊州区鲜甜美蔬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伊州区鲜甜美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融易新媒体,伊州区鲜甜美蔬菜水果店在经营的豆芽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年03月30日以3元/kg价格从伊州区吴廷金蔬菜批发摊购进5.3kg豆芽,购进价共计16元;当事人店内豆芽被抽样3kg,抽样单价为4.5元/kg;剩余2.3kg豆芽未售出,放置过久无卖相已入垃圾箱。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3.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涉事豆芽相关的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凭证;其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不充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承认错误;违法行为轻微,涉事豆芽仅做抽样销售、未在社会上流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市监规〔202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鲜甜美蔬菜水果店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主动进行了排查,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了解了国家相关规定并将严格执行。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