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6:47:02来源:长沙市场监管微信号
对此进行了特别提醒
并从广告业态、广告形式、广告内容等方面
对“种草软文”“直播带货”等广告
做了详细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广告监管水平,增强广告企业法律意识,6月8日下午,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市广告监管业务培训。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志杰出席培训并讲话。各区县(市)局广告监管负责人和120余家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以广告导向监管和互联网广告治理为重点,通过讲解法律条款、分析典型案例等方式,详细介绍新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增强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合规经营能力。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受益匪浅,将在今后工作中充分运用培训所学知识,加强广告审核把关,切实把培训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
今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培训广告审查员800余人次,大力引导广告经营单位学法、知法、守法,助力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
了解多一点
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针对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明确了诸多规则,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一、广告活动总准则
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与事实相符,不虚假;各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必须符合强制性的法定要求;注重社会效应和道德底线,宣扬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二、特殊商品与服务广告必须经审查才能发布
行政主管机关对部分特殊商品与服务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广告不得发布。
《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三、种草、探店、软广营销应显著标明“广告”
目前,各种“种草笔记”“知识分享”“测评视频”频频出现,虽然满足了消费者交流购物经验的需求,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办法》把这种通过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达人种草”“达人评测”“达人探店”“达人分享”等商品或服务推销形式界定为“广告”。
《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四、“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如今,手机APP、电脑网页、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网络电视等设备或应用往往存在“弹出广告”,其中部分存在关不掉、乱跳转、侵犯隐私、虚假宣传等行为,令人烦心的同时,甚至可能严重影响消费体验、交通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