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5:47:02来源:滨州市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融易新媒体,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佘家镇某日用百货批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4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无棣县佘家镇某日用百货批发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专业人员鉴别,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婷、桂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消费者购买的白酒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时,发现销售方吴某婷、桂某销售的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达54000元,其销售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4月15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八: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城区某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某餐饮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19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九: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快餐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1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滨州市沾化区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27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十: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李庄镇某火锅鸭李庄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李庄镇某火锅鸭李庄店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7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十一: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某火锅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某火锅城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8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