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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时间:2023-05-21 20:22: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5月17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检的3份食品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市杭锦后旗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上云粮油专业合作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葵花油;生产日期:2022-12-04;抽样基数10桶;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KOH);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样品名称:葵花油;生产日期:2022-12-07;抽样基数20桶;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KOH);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样品名称:熟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22-11-01;抽样基数5瓶;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KOH);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上云粮油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融易新媒体,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土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八角(1945.80)。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内蒙古上云粮油专业合作社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及时缴清罚款,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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