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19:11:3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5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六期)。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六期)
一、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310909826,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状元阿康水果店。
2、食品名称:桑葚。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3-21。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融易新媒体,销售的数量少(实际已销售2盒)。事发以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积极整改。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2、没收违法所得30元,上缴财政。
二、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310909898,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张洪光水果摊。
2、食品名称:桑葚。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3-21。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6、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不合格“桑葚”预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系初犯,并能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减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三、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310909827,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存基水果摊。
2、食品名称:桑葚。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3-22。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 基磺酸计)。
6、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不合格“桑葚”预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系初犯,并能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减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