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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

时间:2023-05-05 08:01:02来源:互联网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4”。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早期收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尼加拉瓜之间的《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特定规则》所列《早期收获》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按照国际法及其国内法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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