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02:13:01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4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2023年第3期)。
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2023年第3期)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6期)涉及我市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通告(2022年第56期)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振良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淮安市淮阴区友客多超市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淮安市金湖县新街口农贸市场万宏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4、淮安市清江浦区张明宇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5、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晋培松小吃店使用的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6、淮安市淮阴区徐曼小吃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对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振良蔬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转账记录以及该批次生姜的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该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免于处罚。
2、对于淮安市淮阴区友客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了相关营业执照、涉案食品销售凭证、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免于处罚。
3、对于淮安市金湖县新街口农贸市场万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表现。本着处罚与教育的原则,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对当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4、对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张明宇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融易新媒体,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罚款5250元。
5、对于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晋培松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筷子的行为,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晋培松小吃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6、对于淮安市淮阴区徐曼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碗的行为,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淮安市淮阴区徐曼小吃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