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00:51:04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4月4日,湖南省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3年01号)。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3年01号)
在2022年茶陵县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茶陵县茶陵县味美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绿豆沙(蛋白饮料)”产品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绿豆沙(蛋白饮料)
规格型号:300克/袋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2月19日,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执法人员赶往销售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融易新媒体,并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食品10KG,已全部销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查验并索取了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出厂检验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了整改。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