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07:53:02来源:互联网
一、修订的必要性
制定《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黔卫发〔2012〕12号)规范性文件编号QFGD-2012-24003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多次进行修订,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融易新媒体,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文件,对《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黔卫发〔2012〕12号)规范性文件编号QFGD-2012-24003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黔卫发〔2012〕12号)规范性文件编号QFGD-2012-24003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职能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按照行政审批简政放权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审查专家由5名减少为3名;取消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调整备案流程及时间。
三是实施备案前公示。要求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需先行将企业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挂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条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的,应符合食品标准相应的规定,无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作为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机构。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答复及政务信息公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承担我省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管理,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举报及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及文本信息公示,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举报及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适用于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