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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3-04-03 07:02:01来源:新媒体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开封禾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3年3月1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封禾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融易新媒体,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驻马店市汝南县小超麻辣热干面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2月20日,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汝南县小超麻辣热干面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汝南县小超麻辣热干面餐饮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在责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服务人员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阳市文峰区海珍麻辣大盘鸡餐饮店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案2023年3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管手段,发现文峰区海珍麻辣大盘鸡店在外卖平台的店铺,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经查,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毛小斌餐饮服务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29日,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毛小斌餐饮服务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许昌市魏都区仕贤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2023年3月6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魏都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仕贤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同时,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泔水桶内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3月8日,魏都区分局对当事人责改复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包厢内客人消费时,服务人员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包厢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魏都区分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构成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管局魏都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驻马店市汝南县富丽美食餐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1日,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丽美食餐馆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辖区宿鸭湖景区内富丽美食餐馆存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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