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6 21:35:03来源: 品质泰州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为精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控制风险、消除隐患、提升治理水平提供靶向支撑。2022年,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案件1473件,其中立案1306件,行政处罚1111件,移交司法机关4件,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按时办结率100%。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对2022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泰州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2年6月,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植物蛋白饮料先后3批次被异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经检验,样品蛋白质含量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被判定不合格。
经查,涉事企业针对该产品制定了指标要求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生产过程中,因计量器具标尺定量不准确,导致产品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达到国家标准)。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下达了停业整顿并处罚没款50168.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出厂的食品质量应与其标签、说明书标注的企业标准一致。该案例提醒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示的安全标准,不得虚假标注夸大宣传。
案例二
姜堰区某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粉案
2022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姜堰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凉粉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2022年6月16日抽检当日,当事人首次从姜堰区某豆制品店购进凉粉用于销售,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购价格为1.6元/千克,共购进4千克。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售出的凉粉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上游供货商予以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该案件涉事企业履行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监管部门免于处罚的行政决定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具有积极的教育指导意义。
案例三
兴化市某调味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精调味料案
2022年5-6月,兴化市某调味食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经检验,样品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融易新媒体,被判定不合格。
经查,该企业因管理疏忽,生产过程中员工误将“鸡鲜精复合调味料”半成品当成“鸡精调味料”半成品进行包装,导致产品不合格。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15天,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86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更是“产”出来的,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生产环节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该案例提醒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控,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严格出厂检验。
案例四
医药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京果案
2022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医药高新区某超市销售的一款京果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因涉案单位未严格按产品明示的贮藏方法进行储存,长期高温条件存放致使产品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京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在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该案例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五
医药高新区某水产店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兽药的生鲜农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