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4:34: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年12月28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2期)。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2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8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8.8公斤,共计8.8公斤,货值156.64元;已销售8.8公斤,共计8.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南京市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溧水海乐城社区店销售的标称湖北聚祥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惠祥春碧螺春,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瓶,共计1.5公斤,货值880元;已销售10瓶,共计1.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6.4元,对当事人免予罚款。
3、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学津路湖滨天地广场销售的标称江苏圆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62瓶,共计55.08公斤,货值4179.6元;已销售129瓶,共计43.8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储运不当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35.92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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