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7:38:01来源:新媒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已经2022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4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pdf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强化 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 乳粉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 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 0~ 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 婴儿配方乳粉(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 月龄,2 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 月龄,3 段)。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类别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类 别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别编号 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 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 1。
表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类别 类别 编号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婴幼儿配方食品 2901 婴幼儿配方乳 粉 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产品配方注册号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 键控制点体系。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 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乳蛋白 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为主要原 料,加入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经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 其他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复合配料。
第七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 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八条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 设施。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 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 的措施。
第十条 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 求,按照各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 和一般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 间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 具体划分见表 2。
表 2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作业区划分表
生产工艺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湿法工艺 喷雾干燥或流化床的 出粉口区域、半成品暂 存区域、消毒后的内包 材暂存区域、内包装车 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