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7:29:01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
电话:024-96315-1-2703;邮箱:ln_spaq@163.com;地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邮编110031)
附件:《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协助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聘用人员。
第三条 【职责义务】协管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学习提升能力。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知识,参加培训和考试,接受考核管理,持续提升协管工作能力。
(二)掌握主体底数。定期排查、动态掌握协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和基本信息,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
(三)协助开展检查。按要求对协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协助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检查信息。
(四)协助开展宣传。协助做好协管辖区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科学知识等宣传普及工作。
(五)报告工作信息。按要求收集和报告履行协管员职责的相关工作信息,注意发现并及时报告协管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食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舆情等信息,收集并报告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省、市、县、乡各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基本条件】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18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不得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自愿参加食品安全协管工作,具有正常履行协管员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协管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文字、综合分析、计算机和手机软件操作等能力;
(四)城镇协管员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乡村协管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原则上在协管辖区内生活或工作,便于开展工作;
(六)具备协管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聘用程序】县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在县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领导下,负责协管员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确定聘用方案。县级食安办制定协管员聘用方案,经县级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二)发布招聘公告。县级食安办统一组织发布协管员招聘公告,面向社会招聘协管员。乡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级领导小组)组织所辖村(社区)配合做好招聘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有关组织工作。
(三)审查报名资格。县级食安办组织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应聘候选人。应聘报名应以社会人员自愿申报为主,不得限定报名人员范围,融易新媒体,报名人员不局限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在职干部。
(三)聘前培训考试。县级食安办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对应聘候选人进行统一培训和选拔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协管员拟聘用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