梭子蟹,镉超标!市监局罚款500元
时间:2022-11-15 12:50:01来源: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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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如下)……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调查。
2022年3月22日,在本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冷冻梭子蟹进行抽样,样品经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从南通四季食品城采购冷冻梭子蟹2箱,每箱7.5公斤,单价150元,合计300元。
涉案冷冻梭子蟹至检测报告送达之日已全部销售。
在我局检查时,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冷冻梭子蟹进行了召回。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因此,我们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融易新媒体,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及《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因不合格冷冻梭子蟹已全部销售,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00);2、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