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4 03:01:1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6号)显示,经查,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科技”,603160.SH)6名原始股东限售股解禁。为避免解禁后股东无序减持造成股价波动,公司自2017年6月左右开始征询股东减持意愿和减持方式,先后了解到深圳市汇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汇顶科技员工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汇信投资”)、深圳市汇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汇顶科技员工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汇持投资”)及汇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发国际”)均有减持意愿,于是开始统筹安排解禁股减持工作,并于8月联系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基金”)的管理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芯投资”)的相关人员,就大基金受让汇顶科技减持股份的事项进行沟通。
2017年9月5日至11月21日,汇顶科技与华芯投资为大基金受让5%以上汇顶科技股权事项展开商榷,并拟以汇发国际、汇信投资、汇持投资向大基金协议转让合计汇顶科技6.64%的股份,汇发国际向张某大宗交易转让汇顶科技1%的股份。随后,汇发国际母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芯投资、汇顶科技三方就股权转让条款进行磋商,确定大基金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汇发国际、汇信投资所持汇顶科技股份2271.29万股(占比5%)、748.71万股(占比1.65%),同时,张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汇信投资、汇持投资所持汇顶科技合计1%股份。2017年11月21日,汇发国际、汇信投资与大基金三方确认以当日收盘价104.1元的90%即93.69元为成交价,并于次日下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汇顶科技于11月22日晚上发布股东权益变动相关公告。
上述大基金受让汇发国际、汇信投资所持的汇顶科技5%、1.65%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11月22日。汇顶科技董事长张某、董秘王某、华芯投资副总裁高某涛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华芯投资副总裁高某涛作为全程参与了大基金受让汇顶科技股权事项的筹划、决策、执行等阶段的相关工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王萍曾与高某涛曾为直接上下级关系。离职后双方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就生活、工作事宜沟通交流。二人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9次通话和1次短信联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萍使用三个账户于2017年9月22日至11月16日买入“汇顶科技”合计45.17万股,成交金额4696.75万元,期间无卖出,经计算亏损396.24万元。王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萍处以55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汇顶科技是一家基于芯片设计和软件开发的整体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目前主要面向智能移动终端市场提供领先的人机交互和生物识别解决方案,并已成为安卓阵营全球指纹识别方案第一供应商。汇顶科技产品和解决方案主要应用于华为、OPPO、Vivo、小米、中兴、一加、魅族、Amazon、Samsung、Nokia、Dell、HP、LG、ASUS、Acer、TOSHIBA、Panasonic等国际国内品牌。
汇顶科技成立于2002年5月31日,注册资本4.56亿元,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交所挂牌,张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控人、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张帆持股2.15亿股,持股比例47.23%,汇发国际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717.54万股,持股比例12.54%,大基金为第三大股东,持股3020万股,持股比例6.62%。华芯投资成立于2014年8月27日,注册资本2.64亿人民币,李化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5%。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