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4 03:00:1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2015年6月,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股票名称“海越能源”,600387.SH)因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经营困难,实际控制人吕某奎、袁某鹏等人商量出售海越股份。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海越股份就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商洽,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史某铭等人参与了本次重大事项的的制定、论证。2017年2月8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年2月15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
综上,海越股份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将导致海越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的重大事件,系《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7年2月8日。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
当事人赵利勇与海越股份共同投资宁波海越,和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相互认识。2017年1月12日、13日,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当事人龚白玉系夫妻,夫妻关系稳定,日常共同生活居住。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龚白玉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共计19.09万股,成交金额共计294.2万元。2018年9月18日、19日,龚白玉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19.09万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102.89万元。
祝科斌系赵利勇姐姐赵某娜女儿,与赵利勇关系密切,在赵利勇控制的公司担任出纳,融易新媒体,管理赵利勇名下公司资金,为赵某娜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与祝科斌有5次通话联络,均为赵利勇主叫祝科斌。1月13日,赵某娜证券账户由祝科斌买入“海越股份”共计52.06万股,成交金额共计800.04万元,资金间接来源于赵利勇控制的宁波万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赵某娜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52.06万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304.66万元,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三人内幕交易“海越股份”共计亏损407.55万元。
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赵利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祝科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龚白玉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三人共计罚款6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越股份成立于1993年7月26日,注册资本4.72亿元,于2004年2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邱国良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993.41万股,持股比例19.06%,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为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吕某奎系吕小奎,自2003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任海越股份5届董事长,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任名誉董事长;袁某鹏系袁承鹏,自2006年12月22日至2017年5月15日任董事;陈某平系陈海平,自2003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任董事会秘书。
海越股份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海越科技的股东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小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海越科技的全部股权以总价26.5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上市公司海越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海航现代物流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海越股份的控股股东不变,仍为海越科技。2017年5月15日晚,海越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日前收到公司总经理袁承鹏先生等8人的辞职报告,上述人员除1人外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