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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北京大学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算法可以向善,但有些平台尚未做到(4)

时间:2024-11-30 16:10:01来源:新媒体

经济观察报:你对国外算法治理研究比较多,之前的论文里提到国外算法治理法案比较完善,并且事后问责已经形成了全面的逻辑。你觉得这种监管方式有用吗?

邱泽奇:我觉得是有用的。对于最前沿的事情,人们都不是很清楚可能的创新空间,也不清楚创新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其边界。这个时候,我们要提早预防负面后果,但不应该提早约束,因为我们不知道要约束什么,如果只是原则性地说不能做,就会约束整个行业的发展。

美国的监管模式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不熟悉的事你先干,只要出了状况我一定找你算账,即问责制。欧盟的模式是罚款,你在我这里运营,就要给我交一笔过路费。我们的监管有时会直接说你不能干。如果不能做事,哪里能获得收益呢?我以为,中国一定要监管,并且要体现几千年中华文化里的监管智慧,不过,还是要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来进行监管,我们也可以尝试事后监管,采用问责制。

在算法监管上我始终主张问责制,也认为这是一个大趋势。

经济观察报:为什么问责制会是大趋势?

邱泽奇:就比如内容平台上的一些内容体现的是人类的创新性和创造力,我们不能假定内容平台什么都知道,并且有意在犯错。在你假定它有意犯错时,你需要拿出证据。在我们没法假定时,最好的监管就是让子弹先飞一会儿,让人们释放自己的创新和创造能力。

一旦造成了不好的后果,监管就可以立即到位,不管是内容责任主体还是平台,对它问责,罚它。不过,最好不要一竿子打死它,因为它也在探索中。允许探索中犯错是促进创新、促进发展最优的政策选择。

经济观察报:国外现在有全面的算法治理法案,我们现在是不是还缺一部法案?

邱泽奇:也不能说国外有全面的法案,不过,我们现在的“九龙治水”倒是事实。比如说数据流通,监管的部门太多,事情就会变复杂。

经济观察报:如果“九龙治水”最后能统一成治理法案,情况会变好吗?

邱泽奇:现在,算法的类型大致清晰了。对不同类型算法的治理,我主张采用判例法,谁遭人告状了,我就治谁。在我们不了解的领域采用判例法是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也是动用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治理、参与国家法治的有效路径,还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要维度,可以让治理产生更优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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