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17:43:23来源: 上海证券报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等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还提到了“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等金句。
《意见》着眼于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意见》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如下:
一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二是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三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意见》提出,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是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据介绍,今年1至9月,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9797件,审结11517件,化解债务1.08万亿元,帮助1000多家企业通过重整、和解实现重生。
五是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意见》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六是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七是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曝光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融易新媒体消息,公开举报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八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意见》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意见》提出,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调查处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