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1 00:42:19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近年来,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层出不穷,各种保险、借贷金融广告在微信朋友圈和社交App中刷屏,其中一些广告变相夸大收益率、压低贷款利率,误导消费者。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业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了《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不仅明确了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法定义务,还以11个“不得”的形式列出负面清单,为非法金融广告划定红线。
11个“不得”划出监管红线
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是指金融产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金融投资理财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期货、外汇等)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据了解,《指引》分为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3部分内容。适用范围指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适用该《指引》。
负面清单则以11个“不得”的形式,明确了禁止发布广告的产品或服务及禁止出现的内容。包括:不得发布与不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广告;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出现“XX学术机构推荐”“XX投资者证明”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不得对过往业绩的内容作夸大虚假或误导性表述,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利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不得发布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广告;不得发布私募、信托等非公开发售理财产品的广告;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发布贷款类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地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得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发布的代销产品广告不得与自有产品相混淆,应显著标示合作机构名称,并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业务合作方受金融组织委托发布的贷款业务撮合广告,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不得以自身名义对贷款种类、数额、利率、放款时限、资质审查、担保条件等内容作出保证性承诺。无担保资质不得在广告中宣传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内容。广告中应承诺并标注“贷款金融机构除收取息费外,不得再收取息费或者变相以服务费、保险费等形式收取息费”。
律师代净认为,《指引》在总结一系列金融广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发布了负面清单,为金融产品的广告规范行为和合规标准提供了执法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虚假广告可能承担刑责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也是直接受益者。《指引》要求,广告主须具备与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相关的主体资质,不得超出金融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范围、销售区域。广告内容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消费者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积极制作发布“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强调风险自控”等内容的公益广告,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投资者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
《指引》明确,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主要责任,应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显著标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字样,并确保依法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虽未直接参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行为,但为广告活动提供了网络空间等便利,因此,需要对其提供的网络空间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发现的虚假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消除虚假违法广告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