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7:52:02来源:中国经济网
今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远航)显示,对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远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立案调查、审理终结,对徐远航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经查,徐远航涉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徐远航自2020年7月13日起担任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将“锦泓集团”纳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开始申请交易“锦泓集团”,4月15日获得交易“锦泓集团”的许可后立即下达买入指令。此后,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续买入“锦泓集团”,直至4月19日“锦泓集团”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达到6%。综上,徐远航知悉该基金拟交易“锦泓集团”、交易“锦泓集团”的时点、“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徐远航利用与靳某1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向靳某1推荐“锦泓集团”,并传递“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靳某1利用上述信息指导靳某2通过“靳某2”账户,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买入“锦泓集团”,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续委托买入,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徐远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徐远航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远航)
当事人:徐远航,男,1986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远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远航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徐远航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徐远航自2020年7月13日起担任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系申万菱信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
二、徐远航因职务便利获取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
徐远航作为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营,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将“锦泓集团”纳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开始申请交易“锦泓集团”,融易新媒体,4月15日获得交易“锦泓集团”的许可后立即下达买入指令。此后,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续买入“锦泓集团”,直至4月19日“锦泓集团”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达到6%。综上,徐远航知悉该基金拟交易“锦泓集团”、交易“锦泓集团”的时点、“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
三、徐远航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徐远航利用与靳某1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向靳某1推荐“锦泓集团”,并传递“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靳某1利用上述信息指导靳某2通过“靳某2”账户,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买入“锦泓集团”,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续委托买入,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徐远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远航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4日